第一节 中原帝国与草原帝国 (第5/14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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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家尚德性,凝聚着理想;法家赏功能,规训着欲望,儒法二途通过士大夫政治而融合起来。先秦诸子所能想象的天下一统之普遍帝国,概不出中原范围,普遍理想通过中原帝国而外化为现实。
<span
class="bold">2.皇权、内臣与官僚的制衡关系
汉承秦制,商鞅曾有法令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”<sp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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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="参见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。">,
在汉代也被继承下来;秦汉的农村都是杂姓村,不许同姓聚居。这些法令的目的都是要将社会彻底散沙化,将大宗族拆散为小家庭,如此则一方面国家可以掌握更大的税基,一方面民间愈发无法组织起有效的反抗,利于集权秩序的统治。然而,汉代毕竟走出封建不久,其官僚国家的发展远未成熟。继承自战国年间诸国变法所建之文法吏系统,只能适用于诸侯国的规模,还无法有效应对庞大帝国的治理需求,于是,中央只能进行有限的治理活动,大量的治理要分散到地方上去。所以,汉代郡守的权力极大,一郡的财政权、军事权、人事权、行政权,皆操于郡守之手,宛如一方诸侯,郡守与其僚属甚至以君臣关系相称。为了强化中央控制,汉武帝又将天下分为十三州,各置刺史,对郡守进行监察。刺史与郡守相互之间没有统属关系,刺史直接向皇帝负责,但官秩上远低于郡守。这样,刺史面对郡守时,其依靠力量只能是皇帝,而不会与郡守合谋;郡守官秩高于刺史,却不似后者有着与皇帝联系的更便捷通道,如此便形成相互制衡,以避免地方尾大不掉。顾炎武曾力赞刺史制度:“夫秩卑而命之尊,官小而权之重,此小大相制、内外相维之意也。”<sp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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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="转引自阎步克《波峰与波谷: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9年,第29页。">
在中央政府方面,西汉前期,外廷的政务均决于宰相,而非决于皇帝;虽然宰相由皇帝任命,但皇帝并没有太多制度化的途径来干预相权的具体行使,所以就帝国的公共行政事务而言,相权对于皇权有着相当大的制约作用。相权受到如此尊崇,这样一种制度得以形成并能持续运转,也有其人事基础。西汉前期外廷的三公九卿等重臣皆为军功贵族及其后代,皇帝对军功贵族的控制能力相对有限,于是相权对君权的制约力得以维系下来。到了武帝朝,军功贵族的后代逐渐凋零,但相权对皇权的制度化约束仍在;雄才大略的武帝不甘皇权受制,故而大大抬升内廷当中原来仅是皇帝私人秘书班子的尚书台的地位,到了武帝朝后期,许多重要决策都是在尚书台形成的。皇帝用非制度化的机构来对抗制度化的机构,以便绕开官僚体系伸展君主的个人意志,这与地方上用刺史制衡郡守的内外相维之策是同一逻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