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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原上的蒙古部落,所处的生存环境各不相通,有的以畜牧业为主,有的则擅长手工业,还有的依靠农业、矿业或商业为生。
马超与额哲深入了解调研后,按照各蒙古部落的大小和所处位置,对草场进行了精心划分。
这一举措并非易事,需要考虑到众多因素,如部落的人口数量、牲畜数量、牧场田地的肥沃程度等。
经过反复商讨和实地考察,最终颁布了大蒙古国《土地资源法》。彻底杜绝了,草原部落之间长达百年的争斗。
从此,各部落都有了明确的草场范围,有了安身立命的生存空间,有了大蒙古国的律法监察,为蒙古草原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在巡视过程中,马超看到了蒙古大地的贫穷,以及人们为了生存而无休止的争斗,心中不禁生出一种急迫感。
他意识到,必须要创建一套全新的律法系统,取代蒙古草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,才能彻底改变动荡落后的状况,使大蒙古国保持长治久安的和谐。
人治,往往会带来无序和不公,最终形成阶级特权;法治,带来的将会是公平公正的大环境,消除几千年人治的弊端。
所以马超希望通过法律,使百姓拥有拒绝阶级压迫的权力,拥有反抗被剥削的武器,拥有不被饥饿、贫穷、愚弄的基本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