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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马超巡视的结束,人民军政权内部,随即就展开了一场大讨论,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。
首先成立大蒙古国法制部,颁布了《刑事法典》《民事法典》《商贸法典》《行政法典》等一系列法典。
设立百姓陪审员制度,通过陪审员培育、储备、抽选,为每一场的司法审判提供符合条件的陪审员。
但马超也为陪审员制度定下了一条禁令,那就是禁止有权、有势、有钱的人作陪审员,陪审员只能由国家底层百姓担任。
这些法典的形成,并非一蹴而就。它们源于马超早期默写出来的那些资料,后由母贤君组织人员,结合这一时代的道德民俗进行了完善。
经过几年时间的不懈努力,终于形成了一套十分简约,却又极具实用价值的法律著作。
然而,其中却唯独少了《宪法法典》。这并非是马超的疏忽,而是他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。
因为他认为,大蒙古国只是中华帝国的一部分,并不具备独立拥有宪法的宗主国地位。
通时,马超也知道自已对依法治囯只是略知皮毛,上一世对法治的接触,也都仅仅是一些浅显的认识。